近日,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“矿机”租赁合同纠纷案。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无效,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和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判决合同无效,驳回原告的请求。
徐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viabtc(viaBTC矿池打不开怎么提币)的法人代表,陆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徐某。2019年9月7日、8日,陆某向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5万元,剩余人民币3万元由陆某通过虚拟货币支付。同年9月26日,双方签订《比特币挖矿机租赁协议》,约定陆某以38万元租金租赁徐某比特币挖矿机360天。并约定徐收取矿机维护管理费,产生收益。在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日,全额返还陆实际支付的租金,并以当日同等价值的交换租赁矿机计算权替代支付义务。如果由于比特币市值、全网计算能力、电费波动等原因无法实现矿机的客观盈利,徐有权决定是否启动或停止矿机。如果租期未到期,租期将从机器启动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合同租期届满后,陆某向徐某主张返还租金38万元,并交付挖出的价值35万元的1.5个比特币。2020年10月14日,徐通过手机银行向陆母亲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。徐说,由于整体市场持续亏损,他开不了机,剩下的租金交不了,没有实际利润。它没有资格归还比特币的现金价值。
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。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特殊的“矿机”生产虚拟货币的“挖矿”活动。这种“挖矿”活动浪费了大量电力资源,不符合我国“双碳”目标的要求,损害了公众利益。而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,没有实际价值支撑,其生产和交易环节产生诸多风险。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》明确,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法人、非法人组织、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反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。故法院驳回原告卢某要求返还租金38万元、比特币收益35万元的诉讼请求。目前,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损失,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就在半年前,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,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“挖矿”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。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,判决驳回原告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。
据了解,2019年5月,丰富九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《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》、《服务合同》和《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》,约定丰富九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和管理微存储空服务器(即“矿机”),并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。合同签订后,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CNY 1000万,中研智创公司购买“矿机”,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。“矿机”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、沙湾乡的“矿”里作业。合同履行期间,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富九信公司支付了18.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,之后未支付任何收益。富久信公司多次催促无果,遂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.1654976比特币,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微存空占用服务器的损失。
北京朝阳法院认为,涉案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特殊的“矿机”生产虚拟货币的“挖矿”活动。这种“挖矿”活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碳排放,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节能减排,不利于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的实现。而且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,有损公众利益。富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“挖矿”和比特币交易有风险,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,仍代表“挖矿”签订协议。本协议因损害了公共利益,应属无效,故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,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最终,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,裁定驳回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本文来自互联网,该文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代表本站立场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,如有涉嫌抄袭、侵权和违法违规内容,请联系我们QQ:86775565,查实将立刻删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