虚拟货币诈骗判几年(虚拟货币诈骗量刑)


  

  图片来自浙江新闻

  6月4日,浙江温州瓯海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骗取虚拟货币出售牟利案,2名在校大学生没有因诈骗被定罪,而是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并处罚金4万元。

  6月5日,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从瓯海法院获悉,该案被告人刘某和孟某,案发前均为某职业大学大一学生。两人曾在微信上创建“担保交易群”,对“以太坊虚拟币”提供交易担保,发展会员并收取担保费,群主由两人轮流担任。

  2017年12月,受害人朱某通过网友介绍加入该群。当时,朱某手上正好有100个刚从他人手中收购来的虚拟货币“以太坊”打算转卖。2017年12月30日,朱某在刘某、孟某的“担保交易群”里发布出售信息。

  不料,刘某和孟某打算合谋骗走这些虚拟币。

  当时“以太坊”虚拟币5000多元一个,刘某与朱某联系,愿以5310元收购50个。等朱某把50个虚拟币转到刘某指定的“以太坊”钱包,刘某与孟某便将朱某的微信拉黑并踢出“担保交易群”,将50个虚拟币占为已有。同日,刘某与孟某以同样手法骗取安徽网友“夜”10个虚拟币。后孟某将两人骗取的60个虚拟币出售,获利38万余元。

  发现被骗后,受害人朱某立即向自己所在的温州瓯海警方报警求助。去年5月,经警方追踪侦查,成功在贵州贵阳及毕节将刘某和孟某抓获归案。

  据落网后2人供述,转卖骗来的虚拟币后,两人平分了38万余元。随后,孟某用赃款购买了1辆家用轿车,刘某用赃款交首付,买了1辆凯迪拉克越野车。随后,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2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。

  但两人最终并未因诈骗被定罪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属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兴事物,为虚拟物品,因此虚拟货币“以太坊”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,虚拟货币不是实物,实际上是动态数据组合,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。刘某与孟某违反国家规定,结伙采用其他手段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,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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